前言
本標準的4.2、4.3、4.5、4.6、5.1、5.2、5.3、5.9、5.10、5.11為強制性的,其余為推薦性的。
本標準代替GB7793— 1987《中小學校教室采光和照明衛(wèi)生標準》。
本標準與GB7793—1987相比主要變化如下:
——修改了部分術(shù)語和定義(本標準的3.1、3.3;GB7793_1987的3.1、3.3)。
——增加了部分術(shù)語和定義(本標準的3.2、3.4、3.6、3.7、3.8、3.9、3.10)。
——刪除了部分術(shù)語和定義(GB7793—1987的3.2、3.4、3.6)。
——修改了教室的采光標準(本標準的4.1、4.2、4.3、4.5;GB7793—1987的1.1、1.2、1.4)。
——修訂了教室課桌面、黑板的照明標準(本標準的5.2、5.3;GB7793—1987的2.2、2.3)。